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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游琇雯 - 輔特資訊 | 2023-12-28 | 點閱數: 94

臺北市修正《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》以 112年12月21日府法綜字第1123057046令修正發布。全文如附,供參。

 

「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」修正條文
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
 

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 簡稱教育局)。

 

第 三 條 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(以下簡稱本會)置委 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三人,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 兼任,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教育局局長指派之教 育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,其餘委員由教育局 就下列人員聘(派)兼之:
     一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一人。
     二、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一人。
     三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。
     四、教育局代表一人。
     五、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。
     六、特殊教育學者專家。
     七、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。
     八、臺北市政府核准立案之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組織代表。
     九、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者家長團體代表。
     十、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。
     十一、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。
     十二、其他相關團體代表。

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代表,應指派主任秘書 職務以上人員兼任。

第一項第七款學生及第十款學生、幼兒家長 代表,該學生應具有學籍且未休學,該幼兒應在 學;學生委員未具完全行為能力者,應於聘任前 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

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,任期屆滿得續聘(派) 之;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教育局 解聘時,得補行遴聘(派)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 但以機關或團體代表身分出任者,應隨其本職進 退。

第一項委員中,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第 一款至第五款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 一;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
 

第 四 條 本會任務為參與諮詢、規劃及推動下列特殊教 育相關事宜:
     一、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。
     二、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。
     三、培育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。
     四、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。
     五、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。
     六、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。
     七、提供社會福利、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 轉銜服務。
     八、其他有關促進適性及融合之特殊教育研究發 展之相關事項。

 

第 五 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;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;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,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。

本會委員不克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。

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 款之委員不適用委任出席之規定。機關或團體代 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,其受任人以該委員 所屬機關或團體內之成員為限;第十款之委員委 任代理人出席時,其受任人以同性質特殊教育學 生或幼兒家長代表為限。

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;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,始得作成決議。

本會得依會務需要,邀請相關機關、其他團體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。 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,應公開於網際網路。

 

第 六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 長兼任,綜理會務推動;置工作人員一人,由教 育局指派相關人員兼任,辦理會務。

 

第 七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。

 

第 八 條 本會所需經費,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。

 

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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