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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宗翰 - 輔特資訊 | 2019-07-05 | 點閱數: 405

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意旨,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8年7月10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 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,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情 形須予個別協助,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,各單位於108年 7月11日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(綠色),請先洽其戶籍 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,以資周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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